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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起施行——共筑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09:32:20 65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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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起施行——共筑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近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获悉,条例集中体现了严格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从严限制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并把政务诚信摆在首位,以更好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建设进展明显 

  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多年发展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与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进展息息相关。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4年,经历多年持续发展,目前在若干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江苏特色。”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世祥介绍说,江苏现已建成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江苏”网站,目前全省在库信息83亿条,覆盖1300万法人和7000万自然人。今年以来,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提供50万家企业、2.5万自然人信用审查,对查有失信记录的2.26万家企业、60个自然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提示或约束措施;依托全省364个信用服务网点,为市场主体出具信用查询报告达5万多份。 

  江苏还在全省推广应用省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上半年完成信用修复26000件。 

  此外,我省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出台《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409家信用服务机构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自主申报信息、公示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同时,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建设,全省累计培训23000多家企业,创建2420家市级示范企业和214家省级示范企业,让这些企业在招投标、银行授信等过程中更具优势和竞争力。 

  建立政府失信追责制度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发挥着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在招标投标领域,常州市武进区开发电子保函平台,简化投标保证金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今年上半年共开出电子保函1775件,释放保证金1.99亿元,为信用良好的建设单位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投标时限,切实降低了企业投标成本。 

  如何促进各地各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是立法考虑的重点。记者注意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章开门见山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门有针对性地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即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张世祥表示, 当前正值“十四五”开局,我省将持续发挥政务诚信示范表率作用,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政策承诺、合同为重点,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 

  禁止“滥用”失信惩戒 

  失信惩戒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江苏已经有不少部门和行业在探索开展失信惩戒。以兴化市为例,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该市引入信用评分评级,严格信用“红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管理。今年以来,发布诚信红黑榜3期,涵盖30家守信法人、30位失信自然人、12家失信法人,完成11起政务失信案件“清零”任务,努力构建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失信惩戒措施是社会方方面面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志红表示,条例提出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有三个要点: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清单制管理等。 

  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提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编制地方补充清单的过程中,还应当征求各方意见。 

  条例还明确,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关联、比例,以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禁止对信用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失信惩戒。陈志红表示,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预防惩戒措施的乱用、滥用,确保失信惩戒措施能够合理规范使用,达到失信惩戒措施的有效效果。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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