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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领域三种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13:31:39 4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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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领域三种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此次《办法》从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积分和等级评价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信用等级评价

 《办法》提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四级,分别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

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的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政府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的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信用信息的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信用修复: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结果运用

 《办法》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A+”、“A”

 对于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B”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C”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D”

 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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