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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碧灵委员:统一失信认定标准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9日11:08:56 25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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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碧灵委员:统一失信认定标准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出席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期间建议,统一失信认定标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潘碧灵委员表示,为加快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有关失信惩戒约束、信用修复的政策文件和规定,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引和要求。各领域、各地区对本行业、本地区失信约束制度建设和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展开了立法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规范性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潘碧灵委员说,在失信认定标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失信行为分类各不相同。如在中央部委层面,《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分为异常活动与严重失信两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将失信分为三类,即轻微、较重、严重;《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分为信用异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地方层面,有的只规定严重失信情形,如湖北省;有的只概括规定失信信息类型,并单列严重失信情形,不区分轻微、一般失信,如辽宁省。

  第二,严重失信法定依据不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指出,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截至2021年底,上海、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等18个地方已出台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有的省份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然而,还有的省份采用省级政府规章(如湖南、北京等)。

  第三,严重失信的认定尺度不一致。一是中央部委之间标准不一致,如国家发改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罚款 100 万元以上的,属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而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地方之间标准不一致。如《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属于严重失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则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

  潘碧灵委员说,在信用修复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可修复的范围各有不同。有的允许部分严重失信情形可修复,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的则明确规定严重失信行为属不可修复情形,如福州市。

  第二,修复条件各地差异较大。各地对修复条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只规定自动纠正、消除不利影响,作为申请修复条件,如湖南省;有的规定多种方式包括参加慈善公益活动作为修复条件,如天津市。

  第三,申请修复最低期限不一。如福州市没有设置时间限制,而三亚市规定一般失信认定满3个月,严重失信认定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修复。

  为此,潘碧灵委员建议:

  第一,分类构建统一的失信认定标准。

  一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如《信用信息条例》,统一“失信(信息)”的法定概念和种类,为“第二阶段”社会信用统一立法进行探索,待条件更为成熟再制定相关法律。

  二是按主体、程度分类确立失信情形和标准的一般规则。将失信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三类,并就不同主体类型,再按失信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避免各地要么“一刀切”,要么随意升级情形。

  三是明确限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和情形,避免各地方任意增加或删减严重失信情形,妨碍市场公平环境和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自由。

  第二,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基本回应了当前地方立法中信用修复规定存在的问题,但仍有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是调整失信信息的法定类型。意见稿中的划分,既有程度标准(严重)又有性质标准(行政处罚、行事处罚)。首选,建议直接按程度分轻微、一般、严重三类,相应地调整各类型的修复条件。次选,建议在意见稿中的行政处罚信息部分,增加“一般失信”情形,并相应增设修复条件,使之更周延、更具层次。

  二是增设补偿行为作为修复条件。可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在纠正行为基础上增加具有信用补偿功能的行为,如从事公益活动等,提高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的积极性。

  三是增加信用修复管理责任条款。可参考地方立法,增加信用修复办理工作可能的违法犯罪情形,并设置相应的责任条款,完善对信用修复办理的监督机制。

  四是建议提升规范的效力位阶。该意见稿属部门规章,相对于其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权威性不足,如果相关条款存在不一致,会产生复杂的协调衔接问题。因此,建议以行政法规形式进行立法。(来源:新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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