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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7日10:02:44 270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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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6日

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履约信用的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履约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履约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  履约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二)从业单位履约信用记录;

(三)从业单位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获得的奖励、表彰记录;

(四)“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第六条  履约信用档案中的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以要求从业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校验。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履约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履约信用档案。

第九条  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投标报名。

第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前应当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三章  履约信用等次评价

第十一条   履约信用等次分为“优”“良”“中”“差”。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评价单元,总分为100分。一般情况下,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等次评价:

(一)优等次的,评分应当在90分及以上;

(二)良等次的,评分应当在80分及以上;

(三)中等次的,评分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

(四)差等次的,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履约信用等次评价由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分比例各占50%。其中: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省、市评分值分别为20分、30分;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省水利厅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评分,计50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市水利(务)局;市水利(务)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并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工期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应将调整工期及时报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评分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履约信用评价赋分内部工作规则,赋分结果应经集体决策,并存档备查。具体赋分标准可按照《系统》中的《履约信用评价参数表》,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十六条  履约信用等次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定期公示并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履约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履约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E”七个等级。履约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在该年度的四个季度履约信用等次基础上开展。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厅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集体评审,评定年度履约信用等级。评审工作邀请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参加。

评审前,应查询“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履约信用等次小于等于5个的,获得优等次大于等于3个的为AA级;获得优等次大于等于1个小于3个的为A级;无优等次的为B级。

(二)履约信用等次大于5个小于等于10个的,优等次比例100%的为AAA级、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为AA级、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为A级、小于40%的为B级。

(三)履约信用等次大于10个的,优等次的比例大于等于90%的为AAA级、大于等于60%小于90%的为AA级、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为A级、小于30%的为B级。

根据本条前款,履约信用等次每出现1个中下降1个等级,每出现1个差下降2个等级。无差的最低降到D级,有差的最低降到E级。

第二十条   履约信用等级评价期内,从业单位在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两个不同项目均出现一次履约信用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出现两次履约信用等次为差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履约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履约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履约信用等级赋分为4分(百分制,下同)。

履约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赋分值为4分;AA为3.5分;A为3分;B为2.5分;C为2.0分;D为1.5分,E级1.0分。

第二十二条  进入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本省上一年度无履约信用等级的,投标时其履约信用等级赋分值取上一年度本省履约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由省水利厅在公布履约信用等级结果时明确。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信用等级评价期内,具备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赋分值可进行上调(同一单位因同一工程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赋分值)。

(一)获得水利类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江苏省长质量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0.3分;

(二)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江苏省设区市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0.2分。

依照前款,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赋分值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3年应用期。赋分值上调累计最多0.5分,最终赋分值不超过4分。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信用等级及其赋分值结果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后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从业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开始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附具项目法人和市水利(务)局签署的意见)。

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在水利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值。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赋分值为1分,二级为0.9分,三级为0.7分。

(二)非本省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等级的要求。

未纳入履约信用评价类型的从业单位可不作此要求,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类型由省水利厅在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较低的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履约信用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审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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