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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09:57:27 160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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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和目的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厅曾于2016年11月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一单两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抽查操作程序及抽查比例、频次进行过规范,执行至今已近5年。而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特别是随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全面推广、“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的普及应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常态化开展,原《实施意见》内容与当前监管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同时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通过制度固化,因此有必要对《实施意见》进行全面修改。

  二、编制过程

  我厅在参考部分省级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实际,编制形成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同时,还单独征求部分县区司法局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经厅法务处审核,形成审议稿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主体框架

  考虑到本实施细则侧重于操作层面的工作指导,在框架内容设计上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逻辑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划分,分总体要求、“一单两库”建设、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抽查任务执行、监督考评及其他要求七部分内容。

  总体要求主要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定义,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职责定位及总体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单两库”建设主要就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分类及清单编制,监管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厅机关业务处室指导建设职责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维护职责。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主要就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及调整,考虑到法律服务行业日常监管常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开展,提出将当年度抽查计划发布时间设定为上年度第四季度末,并规定了年度抽查计划执行调整的报备程序。

  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主要就抽查工作计划下任务的分类和设置分工、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等作了规定,特别针对基层工作中碰到的当地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情况,规定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同时还就执法检查人员调整和回避申请处理进行了强调。

  抽查任务执行主要就执法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中的相关要求、监管的方式、现场抽查检查任务的一般程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同时为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参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对检查结果公示信息设置了异议复核机制。

  监督考评主要围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的各自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加强执法检查人员日常监督考评的要求。

  其他要求主要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障和本细则实施时间和效力作出了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文件名称。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针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考我省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商务等系统已出台文件名称,综合考虑在文件名称中突出“司法行政系统”,而未使用2016年文件中“法律服务行业”的表述。

  (二)关于部分时限的设定。实施细则中“抽查任务执行”内容下第六点中规定的“检查结果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执法监管系统。”该处7个工作日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进行确定;“抽查任务执行”内容下第七点中规定的“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参考《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复合程序的时限规定。

  五、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375。

  链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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