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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7日09:24:03 12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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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进入到结构调整和增长转型的新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制约等因素,呈现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特别是省外产值逐渐紧缩等趋势,发展形势比较严峻。这其中,建筑企业信用管理能力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开展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是对企业信用管理基础,科学、合理地评定企业信用情况,有利于优化行业结构,优胜劣汰,培育我省品牌建筑企业,有利于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企业信用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必要起草出台《信用评价实施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信用管理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据不完全了解,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或信用评价标准,特别是长三角区域范围内,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近年均已出台有关评价办法或评价标准。抓紧建立健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度,既是建设“信用浙江”的需要,也是全力融入长三角的需要,更是我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是统一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标准的需要。2017年我厅出台了《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各市均制定了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和评标过程中。但各市对建筑施工企业评价过程中的采集认定、记录方式和计分规则上标准不一,存在着不公正、不规范的现象。调研发现,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建筑企业也迫切希望全省能建设统一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职工权益保障等挂钩机制。

  三是落实整改中央巡视指出问题的要求。去年,中央巡视组提出“我省有的地方住建部门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问题”,我厅在提出整改意见时,把出台《信用评价实施意见》作为整改重要举措之一,并已列入整改总体计划,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月份开始,我处对各市信用评价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2021年3月,组织部分专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办发〔2020〕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精神,集中开展《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草稿)。经内部多轮修改,5月份完成了征求意见稿,6月8日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意见,共收到118条反馈意见和建议,经逐条认真梳理,再次组织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和部分建筑企业进行座谈研究,采纳49条,未采纳69条。6月28日,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7日收到建议意见5条,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4条。8月中旬通过了厅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核,形成了《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评价成果应用和其他共五部分十五条组成。

  1.关于适用范围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的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内容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基础能力、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

  2.关于评价体系和计分方法。信用评价体系以规范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行为为基础,以鼓励企业适度扩张、建精品工程为导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5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组成;良好信息加分由企业通过获得表彰奖励、争先创杯和科技创新等获得;不良信息初始分70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扣分下不封底。

  3.关于信用结果的应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激励性评价、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监管方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将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市场准入方面,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禁止级别较低的企业进入。招投标管理方面,根据省建设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关于评标办法的规定,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标法的标的,信用评价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小于10%;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综合评估法的标的,信用评价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小于5%。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是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责任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的要求。文件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发布等各个环节,各个流程,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2.关于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省级信用评价的开展,将对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实现了全省范围的法度统一,为企业节约管理成本、规范化管理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支撑。全省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为降低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数量、提高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水平,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营造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建立坚实的基础。

  3.关于各地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定。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方式,拓展了评价结果的应用途径,也是全省各地信用评价的经验总结。全省统一信用评价取代各市分别评价。为平稳过渡、增加省市联动,采取省级评分市级评级的方式进行评价。企业信用评价分根据信用管理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量化计算形成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A、B、C、D、E五个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各市可根据投资额度、项目特点和行业发展需要等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4.关于外省企业公平参与评价。外省企业的良好(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由入浙注册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是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其他省市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价范围的省级信用评价标准,为省外优秀企业进浙施工,外省企业公平参与浙江建筑市场竞争创造了空间。

  链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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