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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用黑名单应删繁就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09:38:13 10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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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用黑名单应删繁就简

     现代社会,提及“黑名单”,多数人应该并不陌生。交通、建筑、演艺、旅游、司法等各个领域,相应的信用黑名单时有所见,凡是上了黑名单者,其相关行为在一定时期内便要受到限制。在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管理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治理的形势下,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不乏积极意义。

  以司法领域来说,近年来,最高法院健全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的共享,扩大惩戒覆盖面,提高惩戒有效性,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正在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有606万人,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648万人次,有706万人次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尽管,设立信用黑名单有其必要性,而且,往往一“黑”就灵,但是,也要指出,凡事皆需有度,信用黑名单切忌滥设。如今,从各地、各部门情况来看,信用黑名单就有设得过多过滥之嫌。事无巨细一概列入信用黑名单,不管行为人的行为与“失信”之间是否有着内在必然联系,想方设法总往信用黑名单里“套”,凡此情形,大可商榷。把信用黑名单当作管理上的万能神药,说到底,其相关责任人恐怕难脱懒政之嫌,若任之持续发展,信用黑名单的权威与效力未免大打折扣。

  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此决定,有助于规制信用黑名单的滥散乱现象,可防止信用惩戒泛化。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意味着信用黑名单越多越好,该撤的撤,该留的留,确保留下来的信用黑名单不添乱、更管用,才能进一步发挥其警示与示范引领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尽其之力。与此同时,凡属应予保留的信用黑名单,一定要将之用好,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惩戒制度一定要落实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可加大对信用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其用得其所。(来源:黄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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