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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7日09:52:43 14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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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规范广州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9月23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公共信用信息情况,将恪守诚信者纳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信用的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1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转为档案保存。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人员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住所、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为信息,反映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业务范围遵守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其他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执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其他情况。

  第七条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的信息,反映的是除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纪律处分情况、司法判决情况,其他情况。

  第八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状况,其信用分类划分为红、黑两类。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纳入“红名单”。

  1、具备法定条件;

  2、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失信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失信条件主要有:

  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失信条件主要有:

  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红黑名单施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事由超过处罚、处分期限后,可以转入红名单。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需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整的,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对信用信息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由广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