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10-87510563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云服务券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4日10:12:00 1165次浏览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云服务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云服务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关于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工信部信软〔2018〕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意见》(内经信发〔2018〕151号),推动企业利用云资源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自治区工信厅建设了“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云化产品和云端服务。为调动企业上系统应用云端资源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信息化投入成本,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决定在登云系统中发放云服务券,对企业上云给予政策奖补。

  为引导企业有序、规范、安全上云,更好的落实政府奖补政策、发挥好引导作用,做好云服务券工作,现将系统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内涵

  (一) 自治区以发放“云服务券”的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对企业购买“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服务商的云化产品和云端服务给予一定补贴。其目的是调动企业使用系统云化产品和云端服务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成本。引导、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购买专业服务,提升我区企业信息化水平,增强我区企业竞争力。

  (二) “云服务券”作为政府引导、支持企业登云发放的一种财政补贴凭证,按照“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普惠公平、先用先补、结余结转下年、不足下年再补”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云服务券”的管理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系统中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三)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登云企业出一点、云服务商贴一点、各级政府补一点”的激励机制,鼓励云服务商采取优惠折扣等各种形式促进企业上云用云,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采取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上云。

  二、对象和范围

  (一) 上云企业是指使用本系统云化产品和云端服务的企业、是“云服务券”的发放对象和使用者。要求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从事或服务于工业生产的企业,企业需正常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云服务商是指通过本系统搭建的平台,为上云企业提供云化产品和云端服务的供应商。是由自治区工信厅组织盟市工信部门申报,择优认定后备案的云服务商。要求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需正常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无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为上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工信厅、财政厅通过系统对云服务商进行年度考核。

  (三) 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对“云服务券”实行统一管理,“云服务券”仅可在本系统中使用。提供服务的云服务商、申请“云服务券”的企业均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上注册登记。“云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网上申请、自动生成、集中兑付。

  三、云服务商的管理

  (一) 云服务商登录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扫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上传。上传信息应清晰可辨认,经工信部门审核后完成认证。

  (二) 服务机构认证后,填写产品详情,在线发布云服务产品及价格,并标注云使用券所支持的产品,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工信部门对云服务商发布的产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云服务商发布云服务产品。

  (三) 云服务商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云服务商有权主动退出服务系统,需提前30天向系统运营方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系统运营方做好各项服务交接。

  2.强制退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云服务商,系统运营方强制其服务下架。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社会大众谴责或舆论广泛批评的;

  (3).拒不提供服务的、或提供虚假服务的、或套取政府资金的、或给服务系统及上云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4).破产、停业及倒闭的,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入破产清算的;

  云服务商退出时,不得损害服务系统各方的利益。云服务商退出后,有义务配合工信部门对已服务订单进行工作交接和善后处理,并对产生的风险进行协查。根据协查结果,因云服务商退出而造成服务系统各方的损失,由该云服务商负责。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云服务商将进入服务系统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上云企业的管理

  上云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进行注册。注册后,上云企业填写认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扫描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并上传。上传信息应清晰可辨认,经所在地盟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后完成认证。

  五、标准和条件

  (一) 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每年制定云服务券发放规模计划,根据发放计划在系统中设置云服务券规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公示。

  (二) 云服务内容分为三类。依据云服务(产品)的类型确定补助发放比例。其中基础设施类云服务补助比例按企业登云总费用的15%发放,业务应用服务按20%发放,平台系统类服务按25%发放。分类内容如下:

  1.基础设施类云服务。一是计算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各种弹性计算服务,实现计算资源集中管理、动态分配、弹性扩展和运维减负。二是存储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块存储、对象存储等云存储服务,提高数据存储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三是网络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虚拟专有云、虚拟专有网络、负载均衡等网络服务,高效安全利用云平台网络资源。四是安全防护服务。使用云上主机安全防护、网络攻击防护、应用防火墙、密钥/证书管理、数据加密保护等安全服务,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2.业务应用服务。一是协同办公服务。使用邮件、会议、通信等云服务,形成维护成本低、服务效率高的办公系统,提高办公效率。二是经营管理应用服务。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云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三是运营管理服务。使用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等云服务,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四是研发设计服务。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产品开发等云服务,在云端部署开发、设计环境,提升研发效率和创新水平。五是生产控制服务。通过MES(制造执行系统)、生产数据等系统上云,优化生产控制流程,提升生产效率和水平。六是智能应用服务。整合企业全局数据,打造智能研发、智能生产、智能营销、智能服务等智能应用,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3.平台系统类服务。一是数据库服务。利用云数据库系统,实现各类数据跨平台、跨业务的协同管理。二是大数据分析服务。利用云端大数据平台推动数据资源集聚,进行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和协同应用。三是中间件平台服务。利用云上中间件服务,构建分布式系统架构,满足“互联网+”转型的需要。四是物联网平台服务。将海量物联网终端设备接入云平台,实现设备高效可视化在线管理。五是软件开发平台服务。通过云上开发平台进行软件生命周期管理,快速构建开发、测试、运行环境,规范开发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六是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利用云平台的计算资源,形成语音识别、图像识别、人脸识别等智能服务能力,提升业务智能化水平。

  (三) 单户企业所有登云项目补助金额,每一年度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重复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六、云服务券的使用

  上云企业在线选择云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购买,自行确定是否使用云服务券、使用多少金额的服务券。选定产品后,“云服务券”管理系统依据上云企业向云服务商购买服务的合同和财政补助比例计算确定额度后,自动生成“云服务券” 。云服务商按合同提供服务, 收取云服务费,并依据用户会员取得的“云服务券”额度,相应抵减费用。如合同未能履行,“云服务券”即终止有效。云服务商按照服务协议,向上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

  七、云服务券兑现与结算

  (一) “云服务券”由云服务商每年按照有关要求和流程统一申请兑现“云服务券”,同时报送发票、合同、转账信息、上云企业使用情况等材料。工信部门受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兑现申请在系统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 云产品、云服务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不予兑现。对云服务商提供服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应扣减“云服务券”兑付金额。

  八、其他

  (一) 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全区统一的纳入奖补的云服务商及提供的服务(产品)目录、“云服务券”补贴比例和限额等事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系统上公布本地区的支持政策,云服务商的优惠信息要在系统上公开发布。

  (二) 企业申领“云服务券”实行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申领“云服务券”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上统一予以公示。

  (三) 企业和云服务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申领、使用、兑现“云服务券”,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将数据实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万户企业登云公共服务系统”。一经发现企业和云服务商伪造虚假业务、虚报“云服务券”数额、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其申领和服务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

  (四) 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云服务券”的申领、使用、监督、兑现程序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企业上云”评价标准,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上云”的过程进行量化和科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补贴支持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电话:

  自治区工信厅,索全宏,0471-6946492;

  自治区财政厅,银宇星,0471-4192433;

  系统平台(技术支持),徐烨,15204719988。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11日

上一条: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下一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