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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旅游市场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办法(试行)

作者:新乡市文化广电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5日15:16:40 8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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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旅游市场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机关各科室:

  《新乡市旅游市场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办法(试行)》已经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1日

  新乡市旅游市场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市场红名单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旅游市场黑名单是指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旅游市场红名单对外发布: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及不良社会影响;

  (三)被市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评为优秀示范企业或场所、或优秀个人的;

  (四)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或在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市场主体、集体或个人。

  (五)积极开展和推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或积极开展质量等级提升的;

  (六) 符合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五条 旅游市场红黑名单发布程序

  旅游市场“红黑名单”发布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按照“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各有关科室和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搜集整理管辖范围内旅游市场红黑名单信息。

  (二)审核。各有关 科室和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列入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告知被列入相对人。

  (三)公示。通过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的旅游市场“红黑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列入“红名单”的旅游市场相对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主体的“红名单”发布资格;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四)发布。经公示期满没有发现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在其官网依法发布,并将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时报市信用办、并录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系统。

  第六条 局各有关科室每季度末将已审核通过拟发布的旅游市场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报至局承担信用工作的科室,由其统一报送至市信用办,同时在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官网发布,并录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系统。

  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红名单信息参考黑名单信息内容。

  第七条 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须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第八条 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列入旅游市场红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将优先进行旅游市场推介,对从从业人员采取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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