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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建设劳动保障诚信体系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是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社部门使用信用工具开展执法服务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进而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的背景
    200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除此之外,《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都对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人社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梳理制度运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评价办法》明确规定了等级评价的基本原则、责任部门、评价依据、信息来源、评价标准、激励与惩戒措施等内容,相较于2003年的《指导意见》更具科学性与实操性,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夯实了基础。
    目前,各地基本出台了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3个环节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包含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分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类监管与联合惩戒3个主要环节。其中,全面准确地归集守法诚信信息是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环节。实践中,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分发挥“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作用,利用监察网络推广网上书面审查,调动网格信息采集积极性,确保实时全面录入劳动监察执法信息,对提高信息归集的全面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江苏、浙江等地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对接、比对和共享,对提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发挥了积极作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分级方法是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关节。在指标设置方面,云南省将“因连续三年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作为评价为C级的情形,对提高企业参与率具有重要意义;在评价方式方面,广东省增加了“实时评价”,能够更加及时地反映企业的守法诚信情况;在评价方法方面,各地均积极探索在监察信息系统中增加诚信等级自动评价模块,评价结果自动生成,提升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诚信等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因此分类监管与联合奖惩是制度良好运行的核心环节。目前,除将评价结果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外,各地纷纷探索将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实行联合激励与惩戒。
    需要予以关注的3个方面
  《评价办法》为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指明了清晰的发展方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予以关注:其一,注意分类监管的宣传方式,避免社会上产生分类监管是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免检制度的误解;其二,关注联合惩戒措施设置的合法与合理性,失信情形与惩戒措施之间应具有合理关联,权利限制与制度目标之间应符合比例原则;其三,关注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以及“黑名单”制度之间的功能配合与衔接,推动形成规范有序、运行顺畅的劳动保障诚信体系。
   (作者: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