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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信用也正在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出席亚非领导人会议时引用《论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来形容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彰显了诚信的文化自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2017年),均提到“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这既是“放管服”政策的重要抓手,也是市场监管“新常态”下公共管理理念的推进器,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开展的核心和关键,呼吁传统行政手段新思考,也重塑了各主体信用建设的新调整。

一、初步完成了社会信用政策框架和制度顶层设计,开启了信用经济时代的大幕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改革文件,标志着社会信用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初步完成了顶层设计,完善且完备。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正在、也必将根本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信用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

首先,三个重要政策陆续出台。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基础性文件;2015年7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公共管理中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的政策依据。2017年0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明确在公共管理之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和产品将成为非常重要的基础工具,初步形成了“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其次,一部涉及企业信用信息核心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意味着社会治理中企业正常运转信息的阳光化和企业经营信息的公开化,信用必将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条例》中蕴含的社会治理理念、措施,表明了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彰显了国家治理失信行为、建立诚信社会的坚强决心,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霹雳手段”。

次之,六个配套措施的大数据鼎力支撑。六个配套措施分别是工商总局的“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高法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公安部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数据库”和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发改委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全国一张网”,形成一种支撑改革、服务发展的信息机制,实现信息汇聚、信息对称、信息共享,促进政府善治、社会共治和企业自治。以上的六个配套措施,可以较为详尽的把企业的画像描述出来,数据层面实现了贯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

再次,一类合法信用专业机构在有效监管下准入市场。面对海量的信息,科学、有效、快速地进行分析,从而准确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判断和公示成为市场化监督的有效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给市场及交易方带来的风险,需要依赖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来完成。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了第三方征信机构,截止目前全国存续135家的备案征信机构可以合法、依规开展企业征信服务。合规的征信机构从信用产品质量和信息的使用、合规共享都得到合法保障。

最后,联合奖惩已经开始实施并且逐步成为刚性措施。因此,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信用管理的基本流程与方法。2016年1月20日,发改委、高法等44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4月1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目前,企业各类信息正在高速地、源源不断地汇集、整理到政府的公共平台中,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政策已经落地,“守信得益,失信受制”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和现实。

二、“四阶段十二步工作法”探索行业信用建设的创新思路

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在主持召开的部分征信机构座谈会中讲到,“探索合作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与监管新路径”。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去年以来,强力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特别制定了《国家发改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在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食盐、煤炭、石油天然气、运输物流等选择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四阶段十二步工作法”,探索出信用建设的行业创新思路。“四阶段”可以形象地总结为“起手、下腰、深蹲、拉伸”,“十二步”即在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步骤、要领和目标,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闭环。

“起手”阶段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和推进方式。明确的工作目标,能有效防止工作的被动性,脱离“等靠要”和“得过且过”。要充分意识到推进行业信用建设,首要任务就是服务政府、明确如何落实放管服;服务企业、帮助其建立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形成类似ISO的管理流程;建好服务体系,正如推进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书”。确定的工作范围能有效的界定对接部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作内容。清晰的推进方式可以有效缓解我国行业信用建设单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可能出现的人力资源有限、成本较高等问题,通过政府指导、机构推动、企业参与、第三方服务,形成一个推进的闭环,完善为一套完整的服务流程和运行体系。

“下腰”阶段要建立信息规范、档案规范、评价模型。信用信息是建设整个信用体系的基本单元,信息掌握不完善,后续的工作就如同“镜花水月”、难以落地。因此要对行业信用信息的范围、种类、标准、建立严格的界限,不漏不超;对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建立标准的作业流程和档案规范,对看似零散的信用信息,形成了有针对性、行业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信息整合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模型,准确及时的实现数据的“精耕细作”。

“深蹲”阶段要做好完善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平台支撑。信息归集方法包括大数据采集和人工核查,在确定资质名单、黑名单、灰名单、关注名单、造假名单中,均可应用该种方法,特别是黑名单的确定,人工核查必不可少。从而确保动态无遗漏、应用价值实时共享。信用评价要突出企业信用建设的主体性,防止第三方机构的“主观臆想”导致工作成效的“隔靴搔痒”。平台支撑就是要建立好“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主体信息自主发布、数据共享(政府、协会、第三方机构)的核心功能。

“拉伸”阶段注重政策建议、标准规范、应用推动。征信机构应该在行业信用建设中作为一个参谋者,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专业性,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比如国富泰在盐行业信用建设中,协助主管部门起草《行业信用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联合惩戒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形成各项标准规范,并探索联合奖惩的落实细则,实现应用成果的有效推动。

三、机构、行业、企业、数据:关于行业信用建设的建议

《国家发改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是政府公共管理一个创新,作为引入的征信机构,主管部门做到了从管微观到管中观、宏观。结合十余年行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结合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法,关于行业信用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与意义。《暂行办法》提出政府负责政策的目标和路径,专业机构来进行实施的工作方法,目前已经实施的十几个行业,每个行业均由指定的第三方来协助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了社会的资源,也充分的体现了第三方机构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制定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所做的工作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时,可以予以撤换,有效的保证了工作成效。

二是行业信用建设是推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当中,基于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高覆盖率,行业信用建设对企业主体最为有效,从行业入手,能有效、有力而充分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的主体性。目前很多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相关服务,忽视了企业的自主性和主观意愿,受评对象无法完成呈现自身意愿和需求,从而导致机构对企业真实信息的掌握不全面,只能描述相关性,而不能描述真实性。

四是公共管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国家发改委国家信息中心与多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这是信用建设创新工作的又一亮点,将“信用中国”与第三方的数据共享落到了实处,第三方机构源源不断的把本机构的数据共享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再将企业的数据以交换形式共享给第三方机构,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模式,也可成为更多部委的有力借鉴,真正实现数据的有效流动,从无效的电子数据,变成流通的数字资产。

综述所言,无论是政策成效,还是行业信用建设与机构参与的制度探索,从价值取向、到实施效果都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的顶层设计日臻完善,企业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进入更加重要的阶段,信用经济时代浩浩荡荡而来。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2017年11月总第11期 作者:国富泰公司总经理 陈登立)